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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論壇:迎接團約新時代 期盼僱主正視勞動人權
May 28th 2013, 16:17

作者: 本報訊 | 台灣立報 – 

■宜蘭縣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小組

教育論壇:迎接團約新時代 期盼僱主正視勞動人權

回應立報5/1校長的小革命「變革才要開始團體協商正在延燒」一文

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性

「依法而治」是檢驗一個國家現代化與否的重要指標。做不到,就代表這國家仍屬於「弱肉強食」的蠻荒國度。這樣的基本概念,在校園中,仍然是不被重視的區塊;因為,校園內仍受「特別權力關係」的遺毒所糾纏,無法肩負起「國家法治建設」應盡的重責大任。

國家法治建設的小工程

宜蘭縣教師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法提出團約草案,就是希望透過協商程序,與雇主們達成「保障校園中每個人的基本人權」的契約內容,是屬於國家法治建設的一個小工程。

其實,有權決定國家法治建設藍圖的有:國家、自治團體與個人三大類,各自有自己可以決定的權利範圍。最重要的是,不該犧牲某一群人的基本人權,去成就另一群人的基本人權。否則,被犧牲的那一群人就只能算是「工具」,失去做為一個人應有的人性尊嚴。

為國家的法治建設略盡棉薄之力

新勞動3法上路後,教師正式成為勞工的一份子。教師有權依法提出團約草案,要求雇主依限協商。只是,團體協約的結論,不會是本會說了算。首先,團體協約法(以下簡稱團約法)於團約之內容及限制中,已做了規範;其次,在可談的範圍內,還要和僱主妥協,找出彼此可以遵守的內容。而法律名稱既然為團體「協約」法,就是代表雙方不能固執己見──「要拿出來談」!

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不該閃躲

依據教育部與勞委會的函釋,公立學校教師雇主之認定,朝「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團體協約協商主體」,也就是說:屬教育部權責,則由教育部協商;屬地方政府權責,由地方政府協商;屬學校權責則,由學校協商。

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正華校長,於「變革才要開始團體協商正在延燒」一文(以下簡稱陳校長文)中提問:「現在已經兵臨城下,請問:『蔣偉寧部長,教育部準備好了嗎?』」吾人本以為,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準備好了,將與蔣部長並肩作戰,為「保障校園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」而努力;豈知,原來全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立下委託書,不管是哪一層級的權責,均將委由地方政府籌組團隊與本會協商!令人不解的是,宜蘭縣38所中小學之中,難道沒有一個學校的協約內容有需要「因地制宜」嗎?

為保障勞動人權法律 禁止「不當勞動行為」

所謂「不當勞動行為」(詳參團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),即指「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……」;與工會法第35條:「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,不得有下列行為:……五、不當影響、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、組織或活動。……」規定。陳校長文中署名為南屏國小校長,而該校為前述宜蘭縣38所中小學校之一,屬本會會員之僱主,在媒體上刊登「校長團體率先為讀者檢視部分縣市團體協商內容」,除有違團約法第7條:「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,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……」之立法精神外;未經協商即先行於網際網路上大肆批判,亦違反前述規定,因此,本會已決議將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請裁決。

僱主給予「員工福利」天經地義

有關陳校長文中強調「……經濟困窘,能為全民守住國家財政荷包成為首要任務部分」。事實上,有管過帳的人都知道「錢永遠是不夠用」,教育經費運用原則,只能講求經濟、效率與優先順序而已。陳校長文中也提問:「宜蘭縣政府錢從哪裡來?政府的教育經費難道不是應該優先改善教育環境與充實設備,協助照顧弱勢家庭的學生照護上(包括減免教科書及午餐費用)嗎?」就此,本會想反問:提問的答案如果是肯定的,那麼校長們每年從宜蘭縣政府獲得國外參訪的補助費用,究竟是代表什麼意義?

在教育經費運用上,首先要討論的是:給本會會員教師文康活動補助費、每年1日健康檢查公假與每2年進行一次的健康檢查花費,是否間接的助益於學生的受教權?答案如果是肯定的,再談:究竟可以花多少錢?教師身心健康,對於「傳道、授業、解惑」等工作,都有助益,與各行各業狀況一樣。而「實質的平等;非齊頭式的平等」就是相同的條件的事務,應給予每個人相同的機會。以教師的學習能力,相信不從事教職,自闖事業都能小有成就,只是「鐘鼎山林,人各有志」罷了!如今教師成為勞工,再次有機會可以談「員工福利」,開出上述條件算過份嗎?

校長們應該做為各行各業僱主的表率

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第一次當僱主,就落入「斤斤計較」的世俗窠臼,應去了解何謂「勞動人權」?「完整的勞動三權」在一個「現代化國家的法治建設」上代表什麼意義?丹麥於2013年4月1日才剛罷教,想想丹麥是怎麼樣的國家?他們可以,為什麼我們就不行?對自己的員工應該給予什麼「員工福利」才合行情,比較一下國內僱主的作為有哪些?不能只拿出一些誇大數據混淆視聽,影響所及,學生將來成為僱主時,將會是對勞工朋友最不友善的僱主。

▲民間團體2013年4月25日立法院記者會上演行動劇,呼籲政府落實集體協商制度,讓勞動三法確實發揮效用,不要與資方聯手阻撓團體協約簽訂。(圖文/姜林佑)

擔任教職是一種選擇的結果,國家保障每一個人都有機會擔任教職,但是,要看個人努力的結果。開出上述條件,是低於各種專業人士的條件;但是「人家坐車我騎驢,後面還有拉車者」或許還會高於一般的基層勞工;而社會本該就是這樣,永遠「有一個更好的」等著你去追求(只要你願意的話),而不是要把大家搞得一樣糟,才叫公平正義!

發揮「反求諸己」的精神

陳校長文中也批判了教育部與勞委會的「行政怠惰衝擊教育制度」。在教育界工作,就算不是「孔子的信徒」,至少也需學一點他老人家「反求諸己」的做事態度,縱使教育部與勞委會行政怠惰了,那麼在一波波「衝擊教育制度」的教育改革中,宜蘭縣中小學的校長們到底可以準備什麼?

最後,究竟有哪些權限屬於行政權?課稅配套措施問題:「課多少補多少」、「學校大量充斥代理代課教師」、「把錢從左口袋換到右口袋,就叫做改革?」是國家把權利交給教師團體所造成?還是把權利交給了行政權所造成?還是執政者握有權利卻不知如何行使(就像這一次的握有協商決定權,卻急於把它交出去)出了問題所造成?

期待校長們能為法治建設做出貢獻

總而言之,從陳校長文中可以發現,校長們(本文推定陳校長文是經過民主程序,經該團體共同討論過的文章)對於民主法治的權利義務概念模糊,除了在養成階段的課程設計不足之外,後天校園環境的慣行(受「特別權力關係」理論的遺毒所糾纏),造成校長們的輕忽也是原因之一。勞動人權完整,大家都受到保障;也是呼籲大家重視「國家法治建設,必須從小扎根」的原因。

作者註:因為限於投稿篇幅,改編自作者另一篇文章「國家法治建設必須從小紮根」,歡迎參考本會網頁。網址:http://blog.ilc.edu.tw/blog/blog/47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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